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艳丽,童永华,赵志强,苏鹏, 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内容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苏鹏:本院受理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丽、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永华、赵志强、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赵志强归还这借款本金200万元,截至2021年4月27日利息188328.06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及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苏鹏、童永华、刘艳丽承担连带责任。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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