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艳丽,童永华,赵志强,苏鹏, 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苏鹏:本院受理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丽、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永华、赵志强、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赵志强归还这借款本金200万元,截至2021年4月27日利息188328.06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及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苏鹏、童永华、刘艳丽承担连带责任。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