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青,刘福志,顿成娟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631民初4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福志、顿成娟:本院受理原告李青诉被告刘福志、顿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3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刘福志、顿成娟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青借款50,000元、利息6,713.61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刘福志、顿成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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