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青,刘福志,顿成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1民初46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福志、顿成娟:本院受理原告李青诉被告刘福志、顿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3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刘福志、顿成娟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青借款50,000元、利息6,713.61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刘福志、顿成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