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鹏,孙运洲,赵文华,孙海静,刘翠红,童永华, 望都县光明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苏鹏:本院受理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望都县光明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截止2021年5月7日共计利息1,110,416.6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复利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运洲、赵文华、孙海静、刘翠红、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童永华、苏鹏对该笔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承担全部本案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