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齐东辉, 望都县锦履阁鞋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1民初37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望都县锦履阁鞋厂:本院受理原告齐东辉诉被告望都县锦履阁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3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望都县锦履阁鞋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齐东辉货款314,000元;二、驳回原告齐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50元,原告齐东辉负担796元(已交纳),被告望都县锦履阁鞋厂负担5,85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