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亮,李轻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唐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7民初23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亮、李轻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唐县支行与赵亮、李轻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7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赵亮、李轻会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唐县支行借款本金90846.26元、利息及罚息5494.6元(利息及罚息截止2021年7月28日)及2021年7月2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唐县支行对被告赵亮、李轻会抵押的位于唐县中央公馆小区2号楼1单元2002号房产(抵押权证编号为:房他证唐字第2015-1217号)具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04.26元,由被告赵亮、李轻会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