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文泽,张海洋,吕慧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7民初9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洋、吕慧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文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627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张海洋偿还原告郑文泽借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吕慧君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郑文泽已预交),由被告张海洋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