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鹏涛,余国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李鹏涛与被告余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