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伟昆,宋海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9民初12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海俊:本院受理原告徐伟昆与被告宋海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9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伟昆劳务分包费74,0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以74,050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