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中杰,闫红强,张杰,张立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4民初8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红强:本院受理原告王中杰诉被告闫红强、张立军、张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闫红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第三人张立军向原告王中杰偿还借款6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中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闫红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