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龙,李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4民初25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朋: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龙加工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元,由李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