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红江,辛发田,辛至,宁领喜,辛建中,樊红国,辛爱国,张润月,辛院明,贾利(立)儿,贾利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0民初53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利(立)儿:本院受理原告贾红江等九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0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告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利(立)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原告贾红江、辛发田、辛至、宁领喜、辛建中、樊红国、辛爱国、张润月、辛院明支付劳务款87070元;二、驳回九原告贾红江、辛发田、辛至、宁领喜、辛建中、樊红国、辛爱国、张润月、辛院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贾利(立)儿负担,限你方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户名:涞源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xxxxx1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行。逾期不交的,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可暂不交纳,待生效判决作出后,依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负担情况交纳。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被告贾利儿可至涞源县人民法院领取该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