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东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东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与被告梁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