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磊,范首城,郑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5民初122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孙磊诉被告范首城、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诉讼费负担告知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范首城、郑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磊货款30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范首城、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