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蕙洁,张凤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5民初100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凤霞:本院受理原告蔡蕙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5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蕙洁货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蕙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8元,由被告张凤霞负担50元,原告蔡蕙洁负担22.38元。诉讼保全费130元,由被告张凤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通知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判决书内容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将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