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军, 安新县紫辉鞋材销售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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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新县紫辉鞋材销售部与被告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