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小柳,刘瑞普,霍建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683民初23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瑞普:本院受理原告郭小柳诉你与被告霍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21)冀0683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