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欢,张海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3民初126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欢与被告张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8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一、被告张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欢苗木货款141837元;二、驳回原告张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6元,案件申请费1229元,均由被告张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