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强,刘春华,王淑华,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刘春华、王淑华:本院受理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联系电话:0317-6227037 |
刊登日期 |
2021-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