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易军辉,易明合,第三人-刘新亭,张浩林, 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浩林:本院受理易军辉诉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易明合、第三人刘新亭、张浩林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