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世明,杨金磊,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民再229号,(2019)冀05民终79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金磊、沈世明:本院受理二审上诉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民再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7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沈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金磊借款本金42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归还全部本息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三、驳回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金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杨金磊负担21000元,沈世明负担2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沈世明负担21000元,杨金磊负担2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