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中兴,王海云, 河北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22民初155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中兴、王海云: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中兴、王海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中兴、王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3349.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