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海波,傅绍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22民初50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傅绍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傅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2民初509号民事裁定书(更正),裁定内容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正文倒数第4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傅绍华承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傅绍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