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海波,傅绍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922民初50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内容
傅绍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傅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2民初509号民事裁定书(更正),裁定内容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正文倒数第4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傅绍华承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傅绍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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