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标,齐春福,王携军,张亮,廉振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22民初622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携军:本院对原告王振标、齐春福与被告王携军、张亮、廉振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振标、齐春福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