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吉坤,信吉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信吉辉:本院受理付吉坤诉信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所借本金21200元及3.85%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