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付吉坤,信吉辉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人民法院
内容
信吉辉:本院受理付吉坤诉信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所借本金21200元及3.85%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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