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连岗,梁希岗,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希岗、梁连岗:本院受理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梁连岗、梁希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公告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