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希军,郑艳娥,郑向阳,李焕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23民初1040号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向阳、李焕秀:本院受理李希军、郑艳娥诉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向阳、李焕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希军,郑艳娥欠款41000元;二、被告郑向阳、李焕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希军、郑艳娥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三、骏回原告李希军、郑艳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连镇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