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永林,李小彩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0803民初1814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小彩:本院受理原告冯永林与被告李小彩离婚纠纷一案【(2021)冀0803民初1814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告冯永林与被告李小彩离婚;2、依法判令养子(冯超,2011年11月12日出生,现年10周岁)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本院向你户籍登记住址送达,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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