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803民初74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与被告蔡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803民初749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4910.44元、利息(含罚息)69943.0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主张计算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支付违约金178.47元,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7542.00元,合计702573.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向你户籍登记住址送达,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