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旭,邵树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803民初2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树东:本院受理原告韩旭与被告邵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冀0803民初240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向你户籍登记住址送达,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