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龙,张艳琴,姜金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艳琴、姜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于龙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