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军,金海廷,于希君,徐明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海廷、于希君、徐明远: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