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华,昊华,李海君,李佳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4民初2425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君:本院受理原告吴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824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吴华与被告李海君离婚;二、原告吴华与被告李海君婚生子李佳瑄由原告昊华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吴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