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浩南,耿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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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耿鑫:本院受理原告李浩南与被告耿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被告耿鑫偿还“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161558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