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坤刚,张建红, 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冀0402民初298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坤刚、张建红、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本院(2017)冀0402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河北金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邢台市威县振兴大街东侧燕山路南侧土地9国有土地使用号:威国用(2012)第出15号)及土地上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2012第265-1号)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冀金峰【2021】(产)估字第10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若对送达冀金峰【2021】(产)估字第10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院在冀金峰【2021】(产)估字第10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异议期届满后,将依法拍卖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邢台市威县振兴大街东侧燕山路南侧土地9国有土地使用号:威国用(2012)第出15号)及土地上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2012第265-1号)房产。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