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连小军,吴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403民初543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小军、吴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连小军、吴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54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