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连小军,吴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0403民初543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连小军、吴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连小军、吴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54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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