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斌, 邯郸市肥乡区金彩油漆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390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斌: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肥乡区金彩油漆经营部诉被告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冀0402民初39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