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邵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34民初128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磊:本院受理李波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邵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波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797400元(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二、被告邵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波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邵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