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菊兰,江浩亮,江浩楠,杨火利,平安保险公司,樊保顺,鹏图公司,方伟汽修厂,方罐, 山西高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冀04刑终402号
案由
交通肇事罪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山西高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兰、江浩亮、江浩楠与被告人杨火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保险公司、樊保顺、山西高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鹏图公司、方伟汽修厂和方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涉县更乐方伟汽修厂、法定代表人方罐、山西运城市鹏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终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终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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