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琼,胡程浩,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承昌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435民初78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琼、胡程浩、邯郸市承昌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琼、胡程浩、邯郸市承昌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2021)冀0435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琼、胡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本金420万元,月利率9.3‰计算至2018年5月26日),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7日起,以本金4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张琼、胡程浩如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邯郸市承昌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登记);三、驳回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06元,由被告张琼、胡程浩、邯郸市承昌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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