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明景,霍明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35民初11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明翰:本院受理原告秦明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5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霍明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秦明景借款本金16,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