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瑞杰,冯卓隽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民法院
内容
冯卓隽: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货款(棉纱)36600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该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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