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向民,张红梅, 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18)冀01民初56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向民: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支行与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李向民、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梅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