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西省湖口县石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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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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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公告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湖口县石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