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臧洪臣, 邯郸市巧杰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27民初545号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臧洪臣、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邯郸市金桥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巧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洪臣、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27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0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