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陆海,王素珍,苏建平,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人民支行,闫志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6215号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建平:我院受理李陆海、王素珍诉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人民支行、闫志强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6215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