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炬, 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 ,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1181民初75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炬、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81民初7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之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