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通信息网络工程运营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102民初237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城通信息网络工程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城通信息网络工程运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截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517841.58元及后续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衡水城通信息网络工程运营有限公司对该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二、被告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截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9843477.09元及后续利息(以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三、被告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610666.6元。四、驳回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60元,由被告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衡水城通信息网络工程运营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352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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