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阳,崔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3民初28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哲:本院受理原告张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阳借款本金3000元及自2021年5月6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数额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参照2021年5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崔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