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彬,何玲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初6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彬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何玲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千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