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振国,李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初108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阳:本院受理原告严振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7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严振国借款本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严振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